1.6辆福克斯的召回 折射福特汽车品控问题

2.福特召回探险者、Edge、林肯Aviator,涉及起火和翻车隐患

3.福特连续大规模召回,这几个车型需特别注意

4.什么是召回?为什么要召回,近几年关于汽车召回的典型

6辆福克斯的召回 折射福特汽车品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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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长安福特汽车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决定自2020年10月23日起,召回2018年10月18日至2019年12月23日期间生产的6辆?福克斯汽车。

为何仅召回6辆汽车

据悉,此次召回的车辆是由于供应商装配线的防错设备软件逻辑问题,导致导致部分启停蓄能器端盖上的四颗螺栓中有两颗螺栓缺失或松动的情况未能识别。最终或导致变速箱油泄漏,存在起火隐患。

如果车辆较多或许还能够承认是批量购问题,可是从显示的信息来看,两年前的车辆仅涉及6辆汽车存在起火隐患,这可以说明两点,其一,当初的软件应用存在问题,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是否会涉及更多车型?这个答案目前不得而知。其二,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仅生产了6辆福克斯么?当然,或许存在定制化的问题,这个答案目前依旧不得而知。

在此,建议在此期间购车的消费者还是要关注一下车辆状况,出行安全才是首位。

福特进口车成召回重灾区

从《质量发展局》网站了解到,自年初开始,福特中国部分进口林肯MKX、MKZ、林肯航海家持续召回。

自2019年12月27日开始,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开始因为各种装配问题召回进口林肯MKZ、MKX系列汽车,从此便拉开了福特进口车的召回序幕。

2020年7月31日,福特汽车2020款进口林肯领航员因座椅的头枕支架焊接存在问题,召回9辆。

8月18日,进口林肯MKX、林肯航海家由于前排座椅线束装配问题,导致林肯MKX召回10649辆,林肯航海家召回4010辆。

10月14日,林肯MKX、MKZ存在前制动软管材料问题,导致林肯MKX汽车召回29900辆,林肯MKZ汽车召回22922辆。进口林肯飞行家座椅气囊装配问题,召回6辆。

最后就是10月23日,进口林肯航海家同样因为供应商装配线的防错设备软件逻辑问题,召回4辆汽车。

从召回信息中不难发现,进入下半年,福特进口车开始呈现大批量召回信息,产品覆盖了全部进口车型;另外从召回车辆的问题中还发现,福特总喜欢将供应商的问题放大,然后指出车辆存在的隐患,而大部分车辆均逃不开福特装配问题,如此看,不难说明福特汽车存在产品品控不到位的问题。

另一方面,从市场销量数据来看,9月,林肯冒险家销量首破4000辆,连续5个月刷新林肯单车型月销量记录。不过这样的成绩需要福特汽车在品控方面继续严把质量关,不要让来之不易的努力付诸东流。

面对销量持续向好的福特以及林肯来说,一次次的召回所暴露出的,也正是林肯汽车长久以来品牌力得不到提升的影响因素,如何把控好产品质量才是赢得市场口碑的关键,福特汽车还需多思考。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福特召回探险者、Edge、林肯Aviator,涉及起火和翻车隐患

福特周五宣布的两项新召回中包含了多款福特和林肯汽车,两个不同的问题会给驾驶员带来很多麻烦。

第一项召回涉及连接轴支架。该支架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因车辆振动而断裂。这个问题影响到2014-2016年的Explorer和Taurus车辆以及2014年的Edge?SUV。如果发生断裂,驾驶员在驾驶时可能会出现动力损失,甚至无法将车辆停下,从而产生翻车风险。失去动力也会增加驾驶时发生碰撞的风险。

此次特定的召回行动共包括15954辆汽车。绝大多数是在美国,加拿大只有367辆。福特补充说,目前尚不知道任何与该缺陷有关的碰撞或伤害。车主需要将车辆带到经销商处,技术人员将免费更换链接轴支架。

第二项召回只针对2020款?福特探险者和林肯飞行家。这两款SUV可能存在驱动轴易沿焊缝发生断裂的缺陷。如果开始出现裂缝,由于变速箱和后桥之间的机械连接失效,SUV车型可能会出现动力损失。反过来,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意外动作或车辆动力丧失的情况。福特还发现,传动轴可能会与油箱接触,从而导致燃油泄漏,增加起火风险。福特补充说,它不知道有任何与此问题有关的火灾、受伤或撞车。

传动轴问题影响了12298辆Aviator和Explorer?SUV,其中有10905辆在美国。据福特公司称,其余的分散在加拿大和墨西哥。那些拥有受影响车辆之一的人需要将他们的SUV带到经销商那里,技术人员将检查传动轴,并在必要时更换该部件。所有工作都将免费进行。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福特连续大规模召回,这几个车型需特别注意

[汽车之家?新闻]?近日,福特(F.US)宣布将在北美市场召回共计528辆福特探险者和林肯飞行家。据悉,受影响的车辆为2019年11月19日至2020年6月4日期间在芝加哥装配厂生产的2020款福特探险者,以及2019年4月11日至2020年6月8日期间在芝加哥装配厂生产的2020款林肯飞行家。召回的车辆涉及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个地区,数量分别为491辆、34辆和3辆。

『福特探险者』

『林肯飞行家』

此次召回的2020款车型可能在前座椅背靠的侧安全气囊和/或座椅靠背上的紧固件扭矩出现问题。福特方面表示,如果侧安全气囊和座椅靠背模块没有完全固定,可能会影响侧气囊展开的轨迹,并可能阻止或延迟安全气囊缓冲垫弹出的正确位置,增加碰撞时受伤的风险。

截至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生相关的事故或伤害报告。

就在今年8月,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决定自2020年8月21日起,召回旗下部分进口林肯MKX汽车及部分进口林肯航海家汽车,共计14659台。

『林肯航海家』

据悉,本次召回范围内的部分车辆,由于前排座椅线束和坐盆骨架之间的间隙过窄,在使用坐盆角度调节功能时,坐盆骨架边缘可能会与座椅线束产生干涉,极端情况下会导致座椅线束磨损,造成前排座椅安全气囊系统可能无法正常工作,存在安全隐患。

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将委托林肯授权经销商,免费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在前排座椅坐盆骨架外露的边缘安装植绒胶带,同时检查座椅线束并根据需要进行维修或更换,以消除安全隐患。

『福特Mustang』

今年5月,福特和林肯还在美国召回超过4万辆车,包括福特Mustang、征服者、Transit、林肯领航员等车型。主要涉及的问题有碰撞预警系统无法工作、驻车警告消息和相关的提示音持续时长不够,以及全景天窗与车身之间可能安装不到位等相关问题。

编辑小结:

车企召回似乎已成常态,消费者也不必对此过于紧张,尤其是在美国和欧洲等成熟汽车市场,召回更是十分正常的事。尽管前期缺陷的确存在,但后期通过技术手段去发现、改善,并尽到义务进行维修和更换,对于消费者来说也是一种负责任的表现。(文/汽车之家?翁萌)

什么是召回?为什么要召回,近几年关于汽车召回的典型

召回制度介绍

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经销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经销的产品存在可能危机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从市场消费者手中无偿收回有问题的产品,实施予以修理、更换、赔偿等积极有效的措施,从而消除缺陷产品的危害风险,提高企业信誉。这种挽救措施的方法即为召回制度。 严格说来召回不是退货,因为召回进程中有个维修后返回购买者的程序。最终的商品并没有失去。 制造商通知销售商、售后服务单位、用户等,有关产品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然后制造商收回产品,消除其产品缺陷的过程。

编辑本段汽车的召回制度

汽车召回制度(recall)就是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法规、

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厂家还有义务让用户及时了解有关情况。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 第四条 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

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国家鼓励汽车产品制造商参照本办法规定,对缺陷以外的其他汽车产品质量等问题,开展召回活动。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本规定所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租赁商,指提供汽车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统称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车主,是指不以转售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下同)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第二章 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主管部门) 负责全国缺陷汽车召回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缺陷汽车召回的有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称地方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召回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 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3年止。 第八条 判断汽车产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则: (一)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的; (二)因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三)虽未造成车主或他身、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第九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的规定进行。 制造商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可以将召回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制造商获知缺陷存在而未取主动召回行动的,或者制造商故意隐瞒产品缺陷的,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制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程序的规定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十条 主管部门会同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缺陷的信息。经营者应当向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信息系统报告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由专家委员会实施对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和认定。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专家委员会对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进行的召回过程加以监督,并根据工作需要部署地方管理机构进行有关召回的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制造商或者主管部门对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信息及实施召回的有关信息,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和指定的媒体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应当客观、公正、完整。 第十五条 从事缺陷汽车召回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地方机构和专家委员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调查、认定、检验等过程中应当遵守公正、客观、公平、合法的原则,保守相关企业的技术秘密及相关缺陷调查、检验的秘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经营者及相关各方的义务 第十六条 制造商应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车辆识别代号》(GB/T16735-16738)中的规定,在每辆出厂车辆上标注永久性车辆识别代码(VIN);应当建立、保存车辆及车主信息的有关记录档案。对上述资料应当随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备案(见附件1)。 制造商应当建立收集产品质量问题、分析产品缺陷的管理制度,保存有关记录。 制造商应当建立汽车产品技术服务信息通报制度,载明有关车辆故障排除方法,车辆维护、维修方法,服务于车主、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通报内容应当向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备案。 制造商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对其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的调查,提供调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协助进行必要的技术检测。 制造商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不得以不当方式处理其汽车产品缺陷。 制造商应当向车主、销售商、租赁商提供本规定附件3和附件4规定的文件,便于其发现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提出报告。 第十七条 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门报告所发现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的相关信息,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的相关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并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第十八条 车主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经营者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 车主应当积极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主管部门和地方管理机构报告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主管部门针对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调查和确认 第二十条 制造商确认其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2);制造商在提交上述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所涉及的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通告销售商。境外制造商还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报送商务部并通告进口商。 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发现其经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或者接到车主提出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投诉,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门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3)。 车主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销售商或主管部门投诉或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4)。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应参照上述附件中的内容和格式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接到制造商关于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并符合附件2的报告后,按照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根据其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供的分析、处理报告及其建议,认为必要时,可将相关缺陷的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制造商,并要求制造商在指定的时间内确认其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及是否需要进行召回。 第二十三条 制造商在接到主管部门依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出的通知,并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附件2的书面报告格式向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并按照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实施召回。 制造商能够证明其产品不需召回的,应向主管部门提供详实的论证报告,主管部门应当继续跟踪调查。 第二十四条 制造商在第二十三条所称论证报告中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或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又不主动实施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调查和鉴定,制造商可以派代表说明情况。 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质量检验机构对相关汽车产品进行检验。 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和检测结果确认其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书面通知制造商实施主动召回,有关缺陷鉴定、检验等费用由制造商承担。如制造商仍拒绝主动召回,主管部门应责令制造商按照第六章的规定实施指令召回程序。 第五章 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 第二十五条 制造商确认其生产且已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应当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或者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当及时制定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的召回,提交主管部门备案: (一)有效停止缺陷汽车产品继续生产的措施; (二)有效通知销售商停止批发和零售缺陷汽车产品的措施; (三)有效通知相关车主有关缺陷的具体内容和处理缺陷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四)客观公正地预测召回效果。 境外制造商还应提交有效通知进口商停止缺陷汽车产品进口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制造商在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立即将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可能造成的损害及其预防措施、召回等,以有效方式通知有关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有关汽车产品,进口商停止进口有关汽车产品。制造商须设置热线电话,解答各方询问,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缺陷情况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七条 制造商依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交附件2的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召回通知书(见附件5),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告知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开始实施召回。 第二十八条 制造商按完成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后,应在1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见附件9)。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取的主动召回行动进行监督,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 主管部门认为制造商所进行的召回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可通知制造商再次进行召回,或依法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六章 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程序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依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调查、检验、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而制造商又拒不召回的,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发出指令召回通知书(见附件6)。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认证机构暂停或收回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对境外生产的汽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对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的公告,海关停止办理缺陷汽车产品的进口报关手续。在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公告发布前,已经运往我国尚在途中的,或业已到达我国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缺陷汽车产品,应由进口商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退运手续。 主管部门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和消除缺陷的紧急程度,决定是否需要立即通报公众有关 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和避免发生损害的紧急处理方法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制造商应当在接到主管部门指令召回的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该缺陷汽车产品,在10个工作日内向销售商、车主发出关于主管部门通知该汽车存在缺陷的信息。境外制造商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该缺陷汽车产品。 制造商对主管部门的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主管部门通知中关于制造商进行召回的内容暂不实施,但制造商仍须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制造商接到主管部门关于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要求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制造商。 主管部门批准召回的,制造商应当在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依据批准的召回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见附件5),向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发出该召回通知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召回通知书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连续刊登3期,召回期间在主管部门指定网站上持续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