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哪里有卖汽车脚垫的_苏州买汽车坐垫
1.坐垫全包好还是半包好
2.昆山国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3.苏州市机动车维修与配件经营行业管理办法(2004修改)
坐垫全包好还是半包好
坐垫是全包还是半包取决于材质和型号。包包保护更全面,能更彻底的保护座椅。坐垫半包虽然没有完全防护,但是在材质造型上有很多选择,可以搭配自己喜欢的款式。看材料。如果是皮座,那就是半包。如果是布座的话,都包好了。看模型。如果车辆装有侧气囊,建议不要包裹座椅套。如果没有全包提示,外观统一,不易变形,易打理。首先,选择汽车坐垫最重要的是把握舒适性。最好的是健康气囊(非汽车健康气囊是腰部和背部充气的支撑部分)。座垫的健康气囊会根据你的体型自动调整位置,为车主提供舒适的驾驶环境,让车主摆脱开车带来的腰酸背痛。其次,在选择汽车坐垫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它的摩擦力。很多人都有遇到紧急刹车时从坐垫里逃出来的经历。这是因为他们买的汽车坐垫摩擦力不够。所以在选择汽车坐垫的时候,一定要选择摩擦力足够大的品牌,避免打滑,这是保证行车安全的需要。第三,在购买汽车坐垫时,也要注意坐垫与汽车的匹配程度。好马需要好鞍,好车需要好座。坐垫不当不仅影响整车的整体印象,也体现了车主自身的品味。
昆山国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昆山国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是2008-11-06在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昆山开发区通关路1号。
昆山国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20583681642067L,企业法人王松,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昆山国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类汽车维修(小型车、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机动车辆暂保单、机动车辆保险兼业代理;一汽大众奥迪品牌汽车销售;汽车、汽车配件、精品附件销售及售后服务;化工产品、金属材料销售;汽车租赁(不含操作人员);二手车销售;道路救援服务。(前述经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江苏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733684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1000-5000万和100-1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5029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昆山国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外投资2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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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机动车维修与配件经营行业管理办法(2004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维修与配件经营的管理,维护机动车维修与配件经营市场秩序,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保障车辆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和配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简称经营者),均须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市和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业管理,并会同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对本市的机动车维修与配件经营实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等管理工作。市和县级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四条 工商、税务、公安、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机动车维修与配件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机动车维修与配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合法经营,保证质量,价格合理,公平交易,服务用户,保证维修后车辆性能良好,安全可靠。第二章 开业与歇业第六条 开办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效证件向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申请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业登记。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技术条件合格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技术条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第八条 开办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规模和技术条件分为三类:
(一) 一类:可以从事汽车大修、总成大修、各级维护和小修;
(二) 二类:可以从事汽车各级维护和小修;
(三) 三类:可以从事汽车专项修理(车身、涂漆、蓬、套、坐垫及内装饰、电器仪表、蓄电池、汽车空调机、暖风机、水箱、散热器、油箱、轮胎修补、玻璃安装、汽车清洗、高压油泵、喷油嘴、曲轴修磨、气缸镗磨等)、摩托车维修。第九条 机动车的维修必须由有资质的维修企业承担。经营机动车配件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维修资质的,不得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第十条 变更经营范围、类别、场所的,应当向原发证的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申请歇业的,应当在歇业前1个月向原发证的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提出报告,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务和其他有关歇业手续。
申请临时停业的,应当向原发证的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报告停业原因和起止时间。第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配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开业后10日内向公安部门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书。第三章 技术和质量管理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机动车维修、配件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条件、配件质量和维修质量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第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对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颁发有关技术证书。第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配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并取得相应的检定合格证。第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维修、检测等工艺规程,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第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二级维护以上的车辆(含二级维护),应当按规定登记下列项目,并经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合格后,方能出厂:
(一)送修车辆的号牌、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厂牌型号、车身颜色;
(二)车主姓名;
(三)修理项目和送修时间。第十八条 经大修和维护出厂的车辆,必须分别达到3个月(或行驶10000公里)和10天(或行驶1500公里)的质量保证期。
在保证期内,车辆发生故障或损坏,确属维修质量原因的,由承修方无偿修复。因承修方提供材料、配件造成的质量问题,返修工时费、材料配件费由承修方承担;属用户使用不当而发生早期损坏的,由用户负责。第十九条 经营机动车配件的单位和个人,对购进的汽车、摩托车配件,必须执行下列检验程序:
(一)检验产品有无产地、出厂单位名称及质量合格证;
(二)仪器检测是否符合产品标准;
(三)填写检验单,检验人员签具姓名。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配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与用户发生质量纠纷时,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质量纠纷进行技术分析、鉴定和调解。
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事后达成的书面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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