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江税法速递(2022年9月)

2.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3.《关于印发广西促进汽车增产扩销活动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申江税法速递(2022年9月)

换车补贴是怎么回事_汽车换购补贴政策解读

金秋的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了多项税收法规文件,涉及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税费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新能源汽车免税、科技创新税前扣除、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不良债权以物抵债税税收政策和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和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政策操作指南,帮助纳税人享受科技创新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9月份相关部门发布的税收法规政策硕果累累、重点突出、影响较大,集中于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等领域,对纳税人具有重要的影响,笔者特对相关部门发布的税收法规做一简要回顾,以供广大纳税人参考。

一、税费缓缴政策

1、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重要程度★★★

2022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通知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事项进行了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对于2021年11月、12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中小微企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22年9月1日起,在其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迟4个月。上述企业符合条件的税费已经缴纳入库的,可申请办理退税并享受缓缴政策。

17号公告的公告将中小微企业的大部分税费继续延缓缴纳,切实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帮助中小微企业在当前严峻的经济环境下渡过难关,减轻中小微企业的经营压力,本项政策对于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很有帮助,如有缴纳相关税费的企业可申请退费,继续享受缓缴税费政策。

2、 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

重要程度★★★

2022年9月1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相比人社部发202231号通知,50号通知自2022年9月起,将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的实施范围,覆盖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并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并免税滞纳金。

50号通知要求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做好缓缴政策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保证缴费人对政策“应知尽知”,保障企业顺利申请和享受政策,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落到实处。

50号通知进一步扩大了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范围,具体的实施范围和力度还需要当地根据本地区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状况,来确定实施的范围和力度。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缓缴社会保险费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组织减轻经营压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车辆购置税免税政策

1、延续新能源汽车免税车辆购置税政策

重要程度★★★

2022年9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对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进行了规定。

公告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包括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免税政策对于促进新能源汽车的销售具有重要作用,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按照应税车辆的价格计税,是购车者很大的一部分成本,继续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将有利于推广新能源汽车,促进汽车消费,拉动经济发展,实现环境治理。

2、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

重要程度★★

2022年9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第六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18号),发布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六批)。列入该目录的相应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在购置时将免予征收车辆购置税。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

重要程度★★★★

2022年9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为支持科技创新,加大了企业设备购置、研发费用税等项目前扣除的力度。

2022年9月27日,税务总局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政策操作指南》,以便相关企业办理和申报享受28号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优惠。

28号公告适用的期间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适用的对象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指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在28号公告规定的期间内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加计扣除。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公告没有限制购置的固定资产的金额。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指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公告允许企业将在规定期间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对于第四季度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按照实际发生数计算或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如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前经历了停业,则企业可加计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会更高。

28号公告的规定主要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设备、器具购置和适用研发费用75%税前加计扣除的其他企业的研发费用。主要目的是为了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特点是政策适用期间短,仅为2022年第四季度,该政策是否在到期继续延续不得而知。因此,企业对该税收政策的反应以快速响应为要,相关企业应抓紧时机,精细筹划,充分享受税收政策优惠。

故为有效地享受28号公告提供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应将企业的大型设备、器具的购置计划提前至2022年12月31日前,以便充分享受税收政策优惠,合法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其他适用7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加大2022年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投入,充分利用税收政策的优惠,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适用研发费用75%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在享受28号公告规定的政策优惠时,,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并依照税务总局发布的操作指南进行具体的操作,降低企业的税收风险。

2、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重要程度★★★★

2022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公布了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32号公告规定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而对于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该部分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2号公告的规定确立了我国的基础研究投入的税收优惠制度,包括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机构投入的基础研究支出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和100%加计扣除,以及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的用于基础研究的资金收入的免税。28号公告没有规定该政策的期限,该政策将成为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政策所称的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并将出资的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向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的基础研究投入不一定完全是公益慈善捐赠性质,企业完全可以在相关协议中约定对基础研究中取得的知识加以利用取得的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收益分配以及企业人员参与基础研究活动等事项。企业通过和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合作,不仅可以提升自身的研发能力,塑造企业的社会形象,取得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

重要程度★★★★

2022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对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和有关征管事项进行了公告。

30号公告规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由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的个人所得税。

30号公告可以看作是对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刺激工具,以激活日趋低迷的房地产市场,有利于城市居民置换现有房屋,对于有置换计划的家庭无疑是利好。政策适用于居民置换新购住房或二手房,该政策对适用人群和政策享受次数并未规定详尽,还有待有序操作中明确。

在实务操作中,二手房交易合同往往约定交易税费由买家承担,而二手房交易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卖家。此种约定造成了实际支付人和承担纳税义务人的分离,且二手房交易中经常采用阴阳合同的方式规避税收,交易双方存在税收风险。随着30号公号的出台,在2022年10月1日后订立二手房交易合同的双方应将本政策的退税影响考虑进二手房交易的谈判中去,对双方的税费承担进行明确的约定,以避免后续的合同纠纷和税务风险。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税收政策

重要程度★★★

2022年9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的税收政策进行公告。

31号公告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的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印花税方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契税方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房地产、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1号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照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可递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该政策执行期限为一年,可见是一项短期的税收优惠政策,用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该政策后续是否继续执行,笔者认为,将取决于我国后续的经济情况,如社会不良债务持续增长,不排除延长本政策执行期限的可能。

六、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1、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2022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就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公告。

19号公告规定,税务总局将统一编制和发布全国统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清算(以下简称清单),纳入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管理,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在清单外实施税务行政许可。2022年,税务总局发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编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税务总局今后将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动态调整清单,并做好有关清单衔接工作。

对于清单的实施,公告要求严格依照清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科学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依法依规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许可。

公告明确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主体,并要求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并加强对清单实施的保障,探索清单多元化应用,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实施,有利于减少税务行政许可,便利纳税人缴费人,统一税收行政尺度,是我国税收征管改革中的重要举措。

2、 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事项

2022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决定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确定发票印制企业”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上述5个事项不再作为税收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将按照行政征收相关事项管理,并简化了办理程序。公告简化了上述事项的受理环节,将受理环节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个工作日,并简并办理程序,减少材料报送,实行全程网办。

公告规定,将“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名称调整为“确定发票印制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事项管理。

小结:

9月间发布的税收法规聚焦于税费减免、社保费缓缴等支持政策和支持科技创新、基础研究投入等企业所得税政策、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税收政策以及实施税收行政许可清单管理。9月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已过大半,受新冠疫情影响,各行业都遇到了较大的经营困难,在和的部署下,密集出台的各项税收支持政策有利于稳定经济大盘,激发市场活力。专注各项支持税收政策的贯彻和落实,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对科技创新和基础研究的投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统一税收行政尺度,提升纳税人办税缴费满意度。

本月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重点突出,内容丰富,深入理解和运用这些政策,对纳税人合法减轻自身税负具有重要意义。相关的纳税人应对与其有关的税收政策认真研究,抓紧决策,精细筹划,确保对政策红利的应享尽享。

从9月出台的税收新规可以看出:

1. 中小微企业目前普遍在享受税费缓缴和社保费延缓缴纳的政策,如没有享受相关税费缓缴政策的企业,可对照上述政策,研究是否可以享受税费缓缴政策,以缓解经营压力。

2. 抓住税收政策的时间窗口,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和其他适用研发费用75%比例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的税收政策是有明确的适用期间的,这要求相关企业要严密关注税收政策的发布,并周密筹划,快速决策,才能确保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合法依规降低企业的税负。

3.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是一项重要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制度,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将占有重要地位。向科学技术要生产力,是我国未来产业升级、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如何发挥好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值得广大企业深入研究,并在今后的实践中摸索出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之间合作的新模式。

4. 居民换购房屋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税收优惠力度很大,政策实施期间有限,将对近期考虑房屋置换的纳税人的房屋交易产生重要影响,并对二手房交易中税费的承担产生新的变化,有房屋置换计划的居民应抓住政策的时间窗口,在政策实施期间完成房屋置换操作,享受政策红利,降低房屋置换成本。

以上是笔者对2022年9月国财政部、税总局等部门出台的税收法规回顾,税

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实时共享至当地税务部门;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2年9月30日

现解读如下:

一、纳税人什么时间内可以享受退税政策?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

例1:纳税人小周2022年12月出售了一套住房,2023年7月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一套住房,由于小周出售和新购住房的时间均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故符合政策规定的时间条件。

二、纳税人退税金额是怎么计算的?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当其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时,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当其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时,按照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1.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其中,原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例2:2022年12月,小杨出售了一套住房,转让金额为24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4万元。2023年5月,其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了一套住房,新购住房金额为300万元。假定小杨同时满足享受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其他条件,由于新购住房金额大于现住房转让金额,小杨可申请的退税金额为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万元。若小杨新购住房金额为150万元,则可申请的退税金额为2.5万元。

三、出售多人共同持有住房的,纳税人应如何计算自己的退税金额?

对于出售多人共同持有住房或新购住房为多人共同持有的,应按照纳税人所占产权份额确定该纳税人现住房转让金额或新购住房金额。

例3:小李和小马共同持有一套住房,各占房屋产权的50%。2023年1月,两人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该住房,各缴纳个人所得税2万元。同年5月,小李在同一城市以150万元的价格重新购买一套住房,小李申请退税时,其现住房转让金额为100万元,新购住房金额为150万元,其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万元。

同年7月,小马和他人在同一城市以200万元的价格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小马占房屋产权的40%。小马申请退税时,其现住房转让金额为100万元,新购住房金额为80万元,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0/100×2=1.6万元。

四、如何确定出售住房和重新购买住房的时间?

出售现住房的时间,以纳税人出售住房时个人所得税完税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纳税人购房时契税的完税时间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预填上述涉税信息,纳税人可以与缴税时取得的完税证明上标注的时间进行核对。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纳税人可以依据房屋交易合同据实填写。

五、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哪里提起退税申请?

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向征收现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也就是说,纳税人卖房时在哪个税务机关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就向哪个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税务部门实行不动产登记税费一窗办理制度,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当在本地政务服务大厅或者不动产交易大厅等场所缴纳现住房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仍应到该政务服务大厅或不动产交易大厅提起退税申请,如果当地税务机关另有规定,按照规定办理。

六、纳税人申请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应提供哪些材料?

纳税人申请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表》外,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纳税人身份证件;

现住房的房屋销售合同;

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房屋销售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及其复印件;

新购住房为新房的,报经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交易合同及其复印件。

七、为便利纳税人享受税收政策,税务部门提供了哪些服务?

为便利纳税人享受税收政策,税务部门推出一系列服务举措。一是简化资料报送,提供预填服务。依托纳税人出售现住房和新购住房的完税信息资料,为纳税人提供申请表项目预填服务,纳税人办理退税申请需携带的资料,主要用于纳税人核对申请表信息,税务部门只留存新购二手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或新购新房的房屋交易合同复印件。二是根据系统预填、纳税人填报并确认的相关信息,自动计算应退税款。三是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开展宣传解读和培训辅导,提醒并帮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申请退税、享受税收政策。

八、纳税人享受了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后解除房屋交易合同的,已经获得的退税应当如何处理?

纳税人因新购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等原因导致不再符合退税政策享受条件的,应当在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等情形发生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主动缴回已退税款;纳税人逾期缴回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将通过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相关共享信息,加强退税审核和撤销合同后缴回税款的管理。

九、纳税人在申请退税时还应当注意什么?

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旨在鼓励居民换购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纳税人应当依法依规如实申请,认真填写并核对申请表,对填报内容及附报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资料骗取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印发广西促进汽车增产扩销活动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2020年7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新能源 汽车 下乡活动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0〕167号),组织开展新能源 汽车 下乡活动。7月29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三次产业达产增产会战工作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厅发〔2020〕36号),要求支持重点行业开拓市场,持续加大 汽车 促销力度,推动龙头企业增加本地产能带动汽配企业复产达产。

四季度以来,虽然我区整车企业产销逐步回升,但是由于疫情期间留下缺口较大,总体情况较去年仍有差距。且整车企业的情况直接影响了我区 汽车 零部件企业,导致了我区 汽车 行业总体产值持续负增长,拉低了全区工业增长水平,影响了我区经济 社会 发展。

二、主要内容

广西促进 汽车 增产扩销活动包含三个方面内容,分别是以旧换新、 汽车 下乡和支持上汽通用五菱转产。

一是开展“以旧换新”活动。为促进我区 汽车 消费,对在活动期间换购广西产 汽车 的消费者给予补贴,鼓励消费者换购广西 汽车 。补贴发放方式为:整车企业先降价销售,让利消费者,活动结束后自治区政府再将资金拨付企业。

二是开展“ 汽车 下乡”活动。为引导城乡居民升级出行方式,对在活动期间购买广西 汽车 的消费者给予补贴,鼓励消费者购买广西 汽车 。补贴发放方式为:整车企业先降价销售,让利消费者,活动结束后自治区政府再将资金拨付企业。

三是支持上汽通用五菱部分车型从区外“返柳”生产。通过转移上汽通用五菱在区外的部分车型到广西生产,增加我区地产车产量,拉动本地 汽车 零部件产业链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