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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决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轮候等方式取得。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发展改革、科技、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国税、地税、工商、质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履职行为监督检查。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指标配置的组织和公示等工作。

各区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在本辖区政府对外办公大厅设置小客车指标对外办公窗口,为申请单位和个人提供指标申请、信息修改、指标确认通知书打印及政策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五条 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每两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指标配额不得跨年度配置。

第二章 申请及审核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

(二)经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指标配置;

(三)中签后获得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第七条 下列单位申请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额5万元(含)以上;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登记证书;

(三)在本市新注册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注册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额5万元(含)以上。

第八条 下列单位申请编码的数量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入库增值税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但年度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

(三)新注册企业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额5万元(含)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第九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指标。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四)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指标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在指定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也可以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登陆指定网站或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 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对外办公窗口受理的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前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公安、人力社保、国税、地税、质监及其它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身份信息;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华侨、外籍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以及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信息和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本市相关审核部门负责与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核、复核、指标等数据对接;做好本部门小客车指标相关系统运行维护工作,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在接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信息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应配合指标管理机构做好复核工作,并于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需要提请上级部门配合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审核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第三章 指标取得和使用

第十三条 指标管理机构每两月在指定网站上分批公布有效编码。

经审核认定为无效编码的,指标管理机构在指定网站上说明原因。申请人对审核结论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审核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通过的,审核部门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复核意见,由指标管理机构将其纳入下一次指标配置。

第十四条 指标管理机构于配置指标当月26日组织指标配置,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配置结果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在指定网站上公布。现场配置时间或者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提前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根据个人参加摇号的累计次数设置阶梯中签率。累计参加摇号6次(含)以内未中签的,中签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累计参加摇号7次至12次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2倍;累计参加摇号13次至18次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3倍,以此类推。

持有有效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 驾驶证 (C5)的申请人,累计参加摇号6次(含)以内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2倍;累计参加摇号7次至12次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3倍;累计参加摇号13次至18次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4倍,以此类推。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者通过电话方式查询配置结果,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可以由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或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作为指标证明文件。

单位未中签的有效编码,自动转入下一次指标配置,未中签的有效编码保留到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满后重新申请。

个人未中签的有效编码保留6个月,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下一次指标配置,在保留期满后需要继续申请指标的,应在保留期满之前,登陆指定网站或者在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确认,审核通过后,有效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未在保留期满之前进行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申请,需重新申请才能参加指标配置。

申请人主动取消配置指标申请的,其有效编码从指标配置数据中删除。

第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

指标所有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二手车销验证、车辆赠与公证等相关手续时,应当出示真实有效的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

国税部门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免税凭证时,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查验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经查验后在相应票证背面加盖“已取得指标”字样的印章。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登记和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查验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二手车销、车辆赠与公证书以及其他应当查验的材料和内容。

第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更新指标的,可以直接申请更新指标,以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更新指标证明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规定,因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被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小客车,不再受理更新指标申请。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小客车更新指标的,应在车辆办理完成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更新指标申请,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出售、报废小客车转移、注销登记信息,核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后在指定网站发布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逾期未完成申请并获得指标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申请。个人已死亡或者单位已注销的,不得由他人代为申请更新指标。

第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获得更新指标后,应当自取得更新指标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

第二十条 个人自动放弃的配置指标,由指标管理机构纳入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中重新配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取得小客车配置指标或更新指标时,名下有应当报废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应当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先行办理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名下处于正常登记状态的小客车若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后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抢状态的,可在此后12个月内申请小客车指标。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申请。

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指标时须承诺:被盗抢小客车若被找回,已取得指标尚未使用的,可选择放弃小客车指标或者放弃已找回车辆;已使用指标购置车辆的,在使用指标购置的车辆或者已找回的车辆中,仅能保留一辆小客车。被放弃的小客车在出售或者报废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持立案证明材料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打印小客车被盗抢状态信息凭证,持信息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并签署承诺书。

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将信息录入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获得小客车指标。

第四章 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新能源小客车是指纯电驱动小客车。

第二十五条 新能源小客车指标通过轮候方式配置。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的条件,需符合本细则第七、八、九条的规定。企业申请新能源小客车指标,当年申请编码总数不超过5个。

第二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新能源小客车后,可以申请新能源小客车更新指标。申请更新指标条件需符合本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个人不可同时申请普通小客车配置指标和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订本部门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未按本细则要求履行查验职责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对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标的行为、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一条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申请或者伪造、涂改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相关审核部门查实后应当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公布指标作废、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涉嫌发布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指标等相关信息,由指标管理机构对相关行为人的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账户暂停三个月开展调查。对于经公安、司法机关及指标管理机构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指标作废。同时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营运小客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租赁客运”、“教练”等的小客车;

(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驾驶小客车资格的驾驶证。

第三十三条 已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由外省(区、市)转入本市时,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其中涉及因婚姻、继承发生小客车转移登记的,适用本条第一款。

已取得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个人死亡或者单位注销的,指标确认通知书无效。

因本市法院司法拍卖本市号牌小客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竞买人须符合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条件,竞拍成功后买受人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指标管理机构共同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因此获得更新指标。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京交发〔2010〕3号)、《<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京交发〔2011〕5号)、《<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京交发〔2013〕160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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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小客车专段号牌摇号操作步骤:

1、每月1日~10日在浏览器里登陆网站 贵阳市小客车专段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网址:);

2、点击网页上方标题栏“新购车辆填报V”导航下拉菜单里的“个人新购车辆填报”,点击;

3、跳转网页后选择符合自己的号牌系统,看完细则(可直接将滚动条下拉至底部),在“已经完整阅读《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 和已经完整阅读《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这两项前框里要打上勾;

4、选择车主自己的身份类型,点下一步;

5、填写车主的信息,下一步;

6、要求输入手机号,接收短信验证码并输入,即可完成申请,最后打印表格,等待摇号,等待中签。

贵阳小客车专段号牌配额指标摇号办法

为保证专段号牌指标摇号工作有序进行,根据《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摇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便民”的原则,在纪检监察人员、公证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申请群众的参与监督下进行。通过提供网上申请、短信告知等工作方式提供优质服务。?

二、成立专段号牌核发工作办公室,作为报名审核、组织摇号、提供咨询等工作的办事机构。?

三、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开发专段号牌摇号程序以及管理系统,摇号程序参照国家标准GB/T 10111-2008发布的乘同余法算法,保证结果的随机性、均匀性,摇号结果可重现。?

四、申请及摇号流程?

(一)提出申请并取得申请编码。每月1至10日,申请人登陆贵阳交警信息网,进入贵阳市小客车专段号牌管理系统,按照系统提示填报相关信息,获取系统随机生成的申请编码。?

(二)有效编码的获取及复核?

1、每月11日至14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所有申请编码进行名下是否有小客车条件的初审,通过初审的编码即为有效编码,有效编码于每月15日首次公布。?

2、对于通过网上申请已经获得申请编码,但未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可以自公布之日起至每月18日前提出复核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2日内答复,复核成功的申请编码转为有效编码。?

3、每月20日,结合初审及复核的情况,公布最终参与摇号的有效编码。该有效编码为最终参与摇号的全部编码,不再更改。同时公布当期核发指标数。

(三)摇号编号取得

1、为保证摇号过程中不会出现空的编号摇中的情况,有效的申请编码须转换为一一对应的摇号编号方可进入摇号程序,摇号编号的转换采取随机转换的方式产生,转换过程中需要产生的随机种子数每期固定为13579。转换固定于每月20日进行。?

2、转换流程为:?

第一步 ?网上征集5名市民代表现场参与,征集时间为每月18日10时通过贵阳交警信息网进入报名网站提出申请,按照报名的先后顺序经验证成功后确定并进行公示。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市监察局现场监督,公证处工作人员公证。?

第二步 ?通报当期有效申请编码总数;?

第三步 ?下载有效申请编码,输入转换过程中固定随机种子数13579,对有效申请编码进行摇号编码的随机分配;?

第四步 ?在相关人员的监督下对转换后的摇号编码进行刻盘,由贵阳市监察局、贵阳市公证处、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方代表共同密封并分别保存。?

第五步 ?公证人员对此次摇号编码随机分配以及数据封存进行公证。?

3、转换后生成的摇号编号向社会公布,申请人可以查询。摇号编号的查询方式为:登陆贵阳市小客车专段号牌管理信息系统,选择“状态查询”下拉菜单——选择“摇号编号查询”——选择期数——填入申请编码——点击最右边查询按钮——系统显示申请人的申请编码及所对应的摇号编号?

(四)摇号流程。

1、每月25日为固定的摇号日。并于18时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贵阳交警信息网等媒体同步视频、图文直播。

2、具体流程为:?

第一步 ?确定参加随机种子数抽签的人员。从市民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纪检监察人员中,现场随机选定参加抽签的人员,如果上述人数不足时,则在现场人员中随机补充。市民代表的征集方式为:每期网上征集25名市民代表现场参与,征集时间为每月23日10时通过贵阳交警信息网进入报名网站提出申请,按照报名的先后顺序经验证成功后确定并进行公示。?

第二步 ?生成随机种子数。种子数除第三位通过网络投票产生外。其余现场抽签确定,与投票产生的第3位数字顺序排列组成。网络投票的方式为:每月20日10时至25日10时止,通过贵阳交警信息网进入报名网站进行投票,按照投票多少决定当期随机种子数第三位。?

第三步 计算机摇号。输入当期有效申请编码总数、当期核发指标数以及随机种子数,产生当期摇号结果,并进行展示。?

第四步 封存数据。由技术人员将当期中签编号刻盘,分别由公证处、市监察局、专段号牌核发工作办公室分别保存备查。?

第五步 主持人宣布本期摇号结果。?

第六步 由公证员宣读公证意见,摇号工作结束。?

五、摇号结果查询及验证

摇号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公众可通过登陆贵阳交警信息网查阅,申请人可通过手机账号登陆小客车专段号牌管理系统或通过拨打“118114”进行查询。?

申请人根据自己的摇号编号、该期摇号随机种子数及当期核发的指标数,可通过公布的摇号计算模型进行验证。

深圳小型汽车摇号怎么继续下一期

原因及解决办法:

1、网站维护:有时候该网站需要进行系统升级或者维护,因此无法访问。可以稍后再尝试登录。

2、帐号问题:如果您已经注册了帐号但无法登录,可能是输入的用户名或密码不正确,或者帐号被锁定了。可以尝试找回密码或者联系管理员解决问题。

深圳机动车摇号申请网站登录

1、首先,登录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在“交通服务—机动车业务”栏目下找到“小客车指标管理”并点击进入。

2、其次,在“小客车指标管理”页面中,选择“小客车指标申领(含续期)”。输入正确的个人信息和车辆信息,并上传相关证件照片。

3、最后,缴纳相应的续签费用。等待审核通过后,可在网上查询是否已经成功续签。

天津摇号申请网站:深圳车牌摇号申请条件:

一、外地户口在深圳买车上牌需要条件:

1.持本市有效的居住证,且已最近连续2年以上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持有有效的准驾车型为C或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

3.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或者名下小汽车在本市全部登记为注销,或者名下仅有一辆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且在2014年12月29日18时之前被盗抢的,公安机关立案满6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

4.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二、深户买车不用社保不用居住证,直接参与摇号或竞拍。

深圳车牌摇号详细流程:

1.登录“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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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需登记的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客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包括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申领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

 第四条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更新小客车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更新指标。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增、更新小客车应当申请小客车指标。

 第五条 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及方式:

 (一)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为10万个,按月度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二)增量指标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即: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1万个,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5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单位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12%,个人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88%。

 (三)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公安、环保等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制订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管理工作。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设在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公布指标配置结果及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市公安、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环保、商务、市场监管、编制等相关政府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管理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和问责。

 第二章 指标申请及资格审核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小客车指标应当在指定网站提出申请。需要现场确认或者提供书面资料的,以及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者上网能力的,申请人应当通过电话预约到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指标管理机构因故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第九条 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指标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

 (二)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凭有效编码,参加增量指标摇号或者竞价。

 个人只能获取一个申请编码,单位获取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确定。一个申请编码只能选择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单位和个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增量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

 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申请,纳入次月指标配置。

 第十条 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

 (二)新注册的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

 (三)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并纳入统计;

 (四)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已在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企业,当年新开工1亿元以上投资项目已完成投资合同签订、项目手续完备,并纳入统计;

 (五)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十一条 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取的申请编码总数应当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二)新注册的企业在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不超过4个申请编码;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企业,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取2个申请编码;

 (五)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

 第(一)项、第(二)项对应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

 单位取得指标后,相应核减该配置周期内的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规定执行:

 (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

 1.本市户籍人员;

 2.驻津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3.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4.持有效本市居住证,在本市近24个月以上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小客车在本市均登记为强制注销。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小客车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五)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

 第十三条 指标管理机构归集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24时之前将已取得申请编码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市发展改革、公安、国税、地税、人力社保、市场监管、编制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四条 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市户籍信息、非本市户籍人员居住证信息;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和在津居住情况;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和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投资额信息;市编办负责审核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信息。

 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指标管理机构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信息,确认其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未通过审核的,说明原因。

 需要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属单位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属单位审核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第十五条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向申请人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流程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增量指标申请,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其纳入下一次配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更新指标、其他指标申请,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复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单位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保留至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满后失效。

 个人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保留3个月,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满后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保留期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并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之日起延长有效期3个月。未及时申请延期的,上述编码失效。

 第三章 增量指标管理

 第十七条 节能车增量指标采取摇号方式配置,普通车增量指标采取摇号和竞价方式配置。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分别摇号。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和竞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和竞价结果,并向取得增量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单位增量指标和个人增量指标分别摇号,每月一次。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每月9日之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标的计划配置数量,并于每月26日组织摇号,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摇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摇号时间或者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查询摇号结果。

 第二十条 竞价所得收入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参加竞价。

 第二十二条 指标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十三条 竞价机构应当在每月18日之前发布增量指标竞价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报价和缴款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参与竞价,并在提出申请后,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以每个申请编码2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

 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万元,不设限价。

 第二十五条 竞价机构每月25日组织增量指标竞价,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单位和个人分别竞价。

 第二十六条 竞价采取网上报价方式进行,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当次增量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竞买人报价金额和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成交原则计算出竞价成交结果,及时向买受人公布竞价成交结果。

 竞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竞价成交后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相关款项。

 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息。

 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相关款项的,竞价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支出。

 第二十八条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在买受人缴清竞价成交相关款项后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当月未能成功配置和逾期未使用的增量指标,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原配置方式纳入次月配置。

 第四章 更新指标管理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单位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

 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小客车的,只有一辆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其他需要更新的小客车须通过竞价方式取得更新指标。

 第三十一条 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中有强制注销记录的小客车,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三十二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申请取得更新指标的个人,在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前向指标管理机构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领资格手续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信息,个人车辆更新周期以及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实时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更新指标证明文件。

 第五章 其他指标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提出其他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自收齐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其他指标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津自带小客车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六条 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公共事业专用车辆登记的,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七条 单位需要办理营运小客车登记的,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每年新增指标额度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新能源车车辆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九条 个人因离婚、继承需进行转移登记的小客车,凭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但不产生更新指标。

 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变更至名下无车的一方,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无需申请小客车指标。

 第四十条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因前两款规定情形将车辆办理转移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名下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客车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抢状态,可在此后6个月内直接申领其他指标。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指标申请。

 (一)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指标时须:追回被盗抢车辆后,可选择放弃已经取得的指标, 或者在使用指标新购置的车辆和被追回车辆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并承担全部费用。

 (二)单位或者个人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被盗抢车辆登记业务后,携带有关材料,到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签署书,可以直接取得其他指标。

 (三)根据上述规定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四十二条 二手车经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二手小客车完成机动车转移登记可使用周转指标。周转指标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指标使用管理

 第四十三条 取得小客车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指标证明文件,或者通过电话预约到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购买车辆之日起60日内,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缴纳小客车车辆购置税,持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单位和个人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以下车辆登记业务,应当提交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

 (一)转移登记;

 (二)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

 (三)迁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四)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

 (五)营运小客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公共事业专用车辆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

 第四十五条 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且不得转让。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

 第四十六条 节能车指标只能用于节能车登记。

 更新指标只能用于与原车辆使用性质相同的车辆登记。

 其他指标只能用于与申请条件一致的车辆登记。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文件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竞价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分工和各自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的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手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履行审核、查验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指标配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检查职责。

 第四十九条 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伪造、变造指标证明文件以及转让指标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3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指标申请。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指标,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因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执行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人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者由外地转入本市时,需提交已取得的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 因本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本市号牌小客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竞买人须符合小客车指标申请条件,竞拍成功后,买受人持人民法院和指标管理机构分别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因此获得更新指标。

 第五十二条 2013年12月16日零时之前的存量二手小客车,已经本市原工商部门办理存量二手小客车登记确认证明的,可以直接办理一次转移登记,且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五十三条 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小客车,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4)分类标准,悬挂小型机动车号牌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节能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或经认证检测机构认定的,节油率超过20%的混合动力小客车。

 (三)新能源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或者燃料电池小客车。

 (四)营运小客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租赁”、“教练”等的小客车。

 (五)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分别是指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的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使用性质为“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小客车。

 (六)公共事业专用车辆,是指用于公共事业并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的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表中“专用客车”分类的小客车。

 (七)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小客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

 (八)身份证明,是指《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所列的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申请增量指标时,港澳地区居民应当持有有效的身份证明;华侨应当持有有效的中国护照;台湾地区居民应当连续两年持有本市签发的居留签注;外国人应当连续两年持有本市签发的居留许可;华侨、港澳地区居民及外籍华人不应保有中国户籍。

 (九)税款总额,是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合计税款总额,不含滞纳金、罚款和退税。具体纳税数额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为准。

 (十)服务窗口,是指指标管理机构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

 (十一)本办法中的“以上”、“之前”、“之后”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