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三包规定_营运汽车三包法保修规定
1.汽车“三包”政策的有效期是多长?
2.新的汽车三包规定中包修期限和三包有效期限有什么区别?
3.汽车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是多少呢?
4.汽车三包法退换车条件
5.2021年的汽车三包政策具体是什么?
6.汽车三包是什么意思?
7.今天“汽车三包”新规出来了2013年10月1号正式实施。不知道2013年10月1号以前买的车享受新“三包”政策吗
8.汽车三包有效期与包修期有什么区别?
9.汽车三包政策的政策详解
汽车“三包”政策的有效期是多长?
1、车辆类型限为家用汽车。2、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3、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和“三包期”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A、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B、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C、随车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D、当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E、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F、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4、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三包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新的汽车三包规定中包修期限和三包有效期限有什么区别?
1、法律内含不同。包修期为车辆出现质量问题产生维修包修的期限;而三包期为三包责任的期限,即免费修理、免费更换、退换货的期限。
2、两者规定的期限不同。包修期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而三包期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包修期限: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法律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汽车三包法后续仍需细则明确约定生产者责任。
汽车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是多少呢?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扩展资料
汽车三包政策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1、换车:同一故障修理超过5次可换车。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汽车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天,或者同一个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修理累计超过5次,消费者可以换车。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
2、退车:发动机换两回仍不正常可退车。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或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选择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3、修车超5天车主有权开备用车:在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其中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百度百科--汽车三包规定
汽车三包法退换车条件
下面介绍汽车更换条件的三个保证:
根据国家质检局发布的《家用汽车产品维修、更换和退货责任规定》第20条:
自卖方开具购之日起60天内或3000公里内(以先到者为准),如果国内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制动系统、车身裂纹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卖方应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卖方应负责更换或退货:
1、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已经修复累计2次,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尚未消除或者发生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2、如果发动机和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不能正常使用,或者发动机和变速器同一主要部件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不能正常使用,发动机和变速器及其主要部件的更换次数不得重复计算;
3、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轴和车身的相同主要部件因质量问题更换两次后不能正常使用。
十不包
1、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2、不能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3、汽车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4、消费者所购汽车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5、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6、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7、易损耗零部件超出其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质量问题的;
8、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为生产公务等购买的汽车是不包括在汽车三包范围内;
9、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汽车三包政策
2021年的汽车三包政策具体是什么?
官方公布了最新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以下是新三包政策的主要条款:
范围:在国内生产与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包含皮卡),全部适用本规定之条款;
三包=包修+包换+包退;
三包期限:不低于2年/5万公里;
包退或包换:
①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出现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
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等;
②期限:购车发票开具后的60日内或3000公里内( 先到为准)发动机/变速箱故障,免费换发动机/变速箱;
汽车出现转向失效、制动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露,免费包退换;
③在三包期限内:
1.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2.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同一主要零部件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
3.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4.家用汽车污染控制装置的主要零部件质量问题;
④保修期限内
1.维修时间累计超过30日或同一问题超4次的可退换车;
2.期限:不低于3年/6万公里;
3.修理时间超过5日的需要提供备用车;
4.修理时间超过30日同一问题超4次的可换车;退换车时,应当赔偿消费者的车辆登记费、加装装饰费、相关服务费等损失;
5.要求生产者在三包凭证,上明示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动力蓄电池容量衰减限值;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进行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
6.履行三包责任时能够核实购车信息的,应当免除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的义务;三包责任免除的例外:易损耗零部件、已被书面告知有瑕疵、出租、营运、改装、自行修车、不合规使用、不可抗力、无发票。如果厂商给到的保修政策比三包更合适,就遵循购车是厂商的政策进行质保。
汽车三包提供了基础保障,必要时要维护自己的权益
汽车三包是什么意思?
包修。
在“三包”期限内,凡系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故障,经“技术服务中心”或“特约维修站”进行技术鉴定后,一律给与免费修理。
2.包换。
在“三包”期限内,如发生无法修理的质量问题,经“中心”或“特约站”鉴定后,可以给予免费更换合格的零件或总成。
3.包退。
在“三包”期限内,如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经前两项处理后仍然达不到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的,用户提出书面退货要求,经“中心”鉴定确认,根据其使用时间和行驶里程,收取折旧费(货车折旧费1元/公里,厢式车折旧费1.5元/公里)后,可由销售商办理退车。
扩展资料:
我国国家最新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中对汽车有如下定义:由动力驱动,具有4个或4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的车辆;特殊用途。
发展史:
喷气式
1680年,英国著名科学家牛顿设想了喷气式汽车的方案,利用喷管喷射蒸汽来推动汽车,但未能制成实物。
蒸汽动力
1769年,法国人N·J·居纽制造了用煤气燃烧产生蒸汽驱动的三轮汽车。但是这种车的时速仅4公里,而且每15分钟就要停车向锅炉加煤,非常麻烦。后来车在一次行进中撞到砖墙上,碰得支离破碎。
1879年,德国工程师卡尔·本茨(Karl Benz),首次试验成功一台二冲程试验性发动机。1883年10月,他创立了“本茨公司和莱茵煤气发动机厂”,1885年,他在曼海姆制成了第一辆本茨专利机动车,该车为三轮汽车,采用一台二冲程单缸0.9马力的汽油机,此车具备了现代汽车的一些基本特点,如火花点火、水冷循环、钢管车架、钢板弹簧悬架、后轮驱动前轮转向和制动手把等。
1886年的1月29日,德国工程师卡尔·本茨为其机动车申请了专利。同年11月,卡尔·本茨的三轮机动车获得了德意志专利权(专利号:37435a)。这就是公认的世界上第一辆现代汽车。由于上述原因,人们一般都把1886年作为汽车元年,也有些学者把卡尔·本茨制成第一辆三轮汽车之年(1885年),视为汽车诞生年。
汽油
1885年是汽车发明取得决定性突破的一年。当时和戴姆勒在同一工厂的本茨,也在研究汽车。他在1885年几乎与戴姆勒同时制成了汽油发动机,装在汽车上,以每小时12公里的速度行驶,获得成功。这一年,英国的巴特勒也发明了装有汽油发动机的汽车。此外,意大利的贝尔纳也发明了汽车,俄国的普奇洛夫和伏洛波夫两人发明了装有内燃机的汽车。
发动机
发动机是汽车的动力装置,由2大机构5大系组成:曲柄连杆机构、配气机构、冷却系、燃料供给系、润滑系、点火系、起动系组成,但是柴油机比汽油机少一个点火系统。
1.冷却系:一般由水箱、水泵、散热器、风扇、节温器、水温表和放水开关等组成。汽车发动机采用两种冷却方式,即空气冷却和水冷却。一般汽车发动机多采用水冷却。
2.润滑系:发动机润滑系由机油泵、集滤器、机油滤清器、油道、限压阀、机油表、感压塞及油尺等组成。
3.燃油供给系:
汽油机燃油系统包括汽油箱、汽油表、汽油管、汽油滤清器、汽油泵、化油器、空气滤清器等。
柴油机燃油系统包括喷油泵、喷油器和调速器等主要部件及柴油箱、输油泵、油水分离器、柴油滤清器、喷油提前器和高、低压油管等辅助装置。
4.启动系:起动机、蓄电池等。
5.点火系:火花塞、高压线、高压线圈、分电器、点火开关等。
6.曲柄连杆机构:连杆、曲轴、 轴瓦、飞轮 、活塞、活塞环、活塞销、曲轴油封等。
7.配气机构:汽缸盖、气门室盖罩凸轮轴、气门进气歧管、排气歧管、空气过滤器、消音器、三元催化增压器等。
汽车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
在三包规定实施之前购买的车辆(即2013年10月1日规定的正式实施之前),不能按照三包规定的条款主张相应的权利,所以建议消费者如果要想享受到三包规定的这种权益的保护的话,一定要在三包规定实施之后再去购买相应的车辆,这样才能取得三包规定的相关权利。
三包内容
1、换车
同一故障修理超过5次可换车,在三包有效期内(三包有效期为2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为准),如果汽车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天,或者同一个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修理累计超过5次,消费者可以换车。
2、退车
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换两次仍不正常可退车。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或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选择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如果家用汽车产品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3、修车超5天车主有权开备用车
在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其中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参考资料:
今天“汽车三包”新规出来了2013年10月1号正式实施。不知道2013年10月1号以前买的车享受新“三包”政策吗
“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汽车三包规定》明确了家用汽车产品的“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保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条件、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FA票等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规章规定,保修期限是不低于3年、6万公里,三包有效期限是不低于2年或者是行驶里程5万公里。“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这是两个概念,注意区分。
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条件
对于最受关注的退换货条件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在《汽车三包规定》中列出四种具体情形:一是从销售者开具购车FA票60天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就可以选择换货或退货;二是严重的安全性能故障累计做两次修理仍然没有排除故障,或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三是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两次,或它们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四是,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条、车身当中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也可以选择换货或退货。除此之外,新规还规定了因修理时限的原因引起的换货情形以及因换货不成而引起的退货情形。
不能享受三包的条件
1、其他的像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为生产公务等购买的汽车是不包括在汽车三包范围内的;
2、即使是在三包包修期和有效期以内,出现下面这些情况经营者也是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所购汽车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3、汽车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4、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5、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7、易损耗零部件超出其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质量问题的;
8、不能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
全文名称《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己可以查查,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FA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包修期限和三包期限都是从销售者开购车FA票之日起计算,也就是今年2013年10月1日后开票购买的车辆才能享受这个三包,在包修期,包修超过5日的,消费者有权获得备车或交通补偿。
个人觉得免于销售三包里的第4条,4、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不好操作,每个厂家的保修手册都会有说到上述的文字,但是一般买车出去都会对车辆进行适当的“装修”,但是装修了就享受不了三包了。
希望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汽车三包有效期与包修期有什么区别?
第五章 三包责任
第十七条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区别:
1、时效上
包修期:时长为三年六万公里。
三包期:三包法规定三包有效期:时长为二年五万公里。
2、性质上
包修期内:车企的规定,具体部件的保修政策按因车企的不同,所生产的不同系列产品包修期也会有所不同,具体以随车相关资料条款说明,履行相关部件或总成件的保修政策。
三包期内:三包法规定的内容。依法确立的,适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若符合规定的退货条件、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
共性(即三包期与包修期内的排除免责行为):
1、车辆类型限为家用汽车。
2、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3、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和“三包期”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A、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B、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C、随车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D、当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E、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F、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4、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三包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以上部分内容摘录国家质检总局“汽车三包法”相关内容。
汽车三包政策的政策详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总局令第150号)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2年12月29日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 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生产者义务
第八条 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第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
维修保养手册应当格式规范、内容实用。
随车提供工具、备件等物品的,应附有随车物品清单。
第三章 销售者义务
第十一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十二条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
(二) 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
(三) 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
(四) 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五) 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六) 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
(七) 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
(八) 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
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
第四章 修理者义务
第十三条 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
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盖章等。
修理记录应当便于消费者查阅或复制。
第十四条 修理者应当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
第十五条 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第十六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第五章 三包责任
第十七条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第二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第二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
(一) 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二) 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
第二十三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第二十四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退货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车辆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
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消费者向销售者、生产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继续享有相应权利。
按照本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后,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破产、合并、分立、变更的,其三包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三包责任免除
第二十九条 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一)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二)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四)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五)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三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第七章 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有关机构等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为争议处理提供技术咨询;经争议双方同意,可以选择技术咨询人员参与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咨询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建设,推荐技术咨询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
第三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需要对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并将违法行为记入质量信用档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
乘用车,是指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除专用乘用车之外的乘用车。
生产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家用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单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单位视同生产者。
销售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直接销售、交付家用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修理者,是指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依照约定为消费者提供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修理者等。
产品质量问题,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无法正常使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规、标准、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
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无法安全使用家用汽车产品,包括出现安全装置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险情况。
第四十四条 按照本规定更换、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再次销售的,应当经检验合格并明示该车是“三包换退车”以及更换、退货的原因。
“三包换退车”的三包责任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涉及的有关信息系统以及信息公开和管理、生产者信息备案、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管理等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家用汽车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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